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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24-03-01 阅读次数: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)文件规定,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已开始。请各位教职工登录“个人所得税APP”自行办理。重点提示如下:

一、办理时间

(一)预约办理:3月1日至3月20日。

(二)直接办理:3月21日至6月30日。

二、重点提醒事项

(一)如2023年就职于两家以上单位,在“任职受雇单位”时,请选择现就职单位。

(二)因每月工资发放与报税存在时间差,在时间差内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,存在工资系统与个人所得税APP申报税款不一致的情况,财资处将在2024年4月或5月工资中补(扣)发税款差额。

(三)汇算清缴申报过程中,“全年一次性奖金”计税方式有“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”和“单独计税”两个可选项,可根据补(退)税的金额自行选择合适的方式。

(四)如购买个人养老金,请在办理汇算清缴前在“个人所得税APP”中“个人养老金扣除管理”模块进行申报。

(五)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在校生及离退休人员,可选择使用“个人所得税APP”办理汇算退税。

政策文件请查看附件1。如对操作程序有疑问请咨询:财资处:李润革-010-89534446;纳税服务热线:12366。

附件1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)

附件2:个人所得税税率表(综合所得适用)

财务与资产管理处

2024年3月1日